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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高端装备给予补贴

新闻时间:2016-05-19 文章来源:中建投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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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泉州市出台《关于推动融资租赁服务本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购买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的、经专家评审认定的高端装备设备,并在本市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从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六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根据《措施》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并被本辖区内企业使用的,每年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给予贴息(市、县两级各承担50%),其中1%用于补偿租赁企业降低的租赁费、1%用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奖励。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在风险补偿方面,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在本市开展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按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市、县两级各承担50%)、补偿金额不超过该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对发生坏账损失并享受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补偿比例同额退还财政。同时,将筛选并支持1—2个县(市、区)开展中小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试点工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聚焦特定领域,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并适当加大风险补偿、贴息等力度。

    为支持承租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措施》规定,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

    《措施》指出,工商等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有关租赁物抵(质)押登记。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应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市直及驻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优化服务,切实解决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在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机构展业提供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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